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12民初5200号
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对原告**诉被告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1012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苏1012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4页第3行“停止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补正为“停止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第4页第3行“本院认为……”空两格移至下一行;第6页第2行“十内支付”补正为“十日内支付”;第6页倒数第5行“代理审判员”补正为“审判长”。
审 判 长 王溧波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