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12民初1355号之一
原告: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门外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南园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新疆乌鲁木齐市齐头屯河区。
原告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20元,由原告北京国电瑞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进
人民陪审员 吴 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