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州市西固区银利达物资供应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4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市西固区银利达物资供应站,经营场所兰州市西固区永固五金标准件批发市场2栋3号。
经营者:***,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执行人: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兰州市西固区柴家台37-1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新区南苑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市西固区银利达物资供应站与被告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07月01日作出(2019)甘0104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市西固区银利达物资供应站支付欠付货款人民币146193元;二、被告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市西固区银利达物资供应站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3903.96元。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1元,由被告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兰州市西固区银利达物资供应站于2020年0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江苏亚新石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9590.1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159590.1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