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财保118号
申请人:***,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方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庄桥村委千峰广东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381678X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二:***,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申请人三:丹阳市导墅镇燕春花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导墅镇东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181058619877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方信建设有限公司20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保全;2、对被申请人***30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保全;3、对被申请人丹阳市导墅镇燕春花木专业合作社300万银行存款进行保全。财产线索:1、方信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江南银行常州成章支行,户名:方信建设有限公司,帐号:XXXX;2、***,开户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成章支行,户名:***,帐号:XXXX;3、丹阳市导墅镇燕春花木专业合作社,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丹阳市里庄分理处,户名:丹阳市导墅镇燕春花木专业合作社,帐号:XXXX。申请人***以北京顺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密云区学府花园XXXX房屋(不动产权号:京(2018)密不动产权第XXXX号)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北京顺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密云区学府花园XXXX房屋(不动产权号:京(2018)密不动产权第XXXX号)。
二、对被申请人方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二百万元。
三、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三百万元。
四、对被申请人丹阳市导墅镇燕春花木专业合作社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三百万元。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