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4070号之二
原告:***,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村委千峰村广东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381678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3日出生。
被告:丹阳市导墅镇**花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导墅镇东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181058619877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丹阳市栩晨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导墅镇东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P4AK67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三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方信建设有限公司、***、丹阳市导墅镇**花木专业合作社、丹阳市栩晨苗木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