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方信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2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方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方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村委千峰村广东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381678X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江苏方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丹阳市导墅镇艳春花木专业合作社、丹阳市栩晨苗木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京0118财保1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北京顺通伟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密云区XX花园X至X号X至X层X、X房屋(不动产权号:京(2018)密不动产权第XX号)。二、对被申请人方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二百万元。三、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三百万元。四、对被申请人丹阳市导墅镇**花木专业合作社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三百万元。2022年4月1日,江苏方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XXX)被冻结。现因***就(2021)京0118民初4070号案件撤诉,故江苏方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方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京0118民初4070号案件对江苏方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账号:账号:XXX)内资金二百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雪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