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4435号
原告:***,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方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村委千峰村广东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5381678X8。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方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文彬
书 记 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