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02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标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冯加茂,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晋城市铭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许宏峰,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标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铭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0)晋0502民初3654号民事调解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晋城市铭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山西标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1万元,被执行人晋城市铭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标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账户予以冻结;未发现房产及股权登记信息。
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展开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7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就未执行的款项共计3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晋0502执11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晋城市铭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山西标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艳
审判员 丁 霆
审判员 郝婷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