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标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标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晋城市铭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02执241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标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冯加茂。
被执行人:晋城市铭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许宏峰。
申请执行人山西标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城市铭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502民初36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晋城市铭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山西标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1万元。分期支付,支付方式为: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3万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4万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4万元。二、原告山西标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山西标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晋城市铭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标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
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10月14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之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否则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已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晋0502执24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慧峰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丁 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原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