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阳和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等权属、侵权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7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北京泰阳和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冉北街9号金园国际中心B座四层B401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泰阳和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北京泰阳和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