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92民初9604号
原告:江苏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江苏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事实虽复杂,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