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奥莱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9406号
原告: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汇鑫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555265240。
法定代表人:郑春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也龙,系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明心,系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5824190X。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551264元及违约金(以上述货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经审理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项的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本案买卖合同项下的速凝剂系用于新建赣州至深圳××××段的工程项目,属于涉及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采购合同纠纷,根据该规定,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告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新建赣州至深圳××GSSG-2标)工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协商不成,提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故本案属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何 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