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92民初6633号之二
原告: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智能制造产业园汇鑫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郑春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丙辉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普惠道20号。
负责人:白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丙辉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集贤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星,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天津弘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丙辉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丙辉第一分公司)、天津市丙辉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1年10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原告***公司诉称,被告一与原告于2020年5月左右签订《外加剂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20-C-0020)。合同约定:由被告一向原告采购高效减水剂,另约定第三个月全额支付第一个月货款,逾期支付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资金占用费。合作期间原告向被告一供货货款564435元,截至起诉之日,剩余564435元未支付,被告一拖欠款项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一支付货款人民币564435元;2.被告一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全款给付之日,按照月利率1.5%支付给原告资金占用费(截至2021年8月14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为人民币91707.65元),以上费用合计656142.65元;3.被告二为被告一承担连带补充责任;4.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保全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公司天津市蓟州区妮鸿建材门市部以丙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丙辉公司破产清算。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査,受理了天津市蓟州区妮鸿建材门市部对被告丙辉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了(2021)津02破申26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被告丙辉公司的破产申请已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故本案属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邵静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 清
书 记 员 刘如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