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23878号
原告: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555265240。
法定代表人:郑春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邵波,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113033116P。
法定代表人:常帅斌。
原告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丁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叶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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