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182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汇鑫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555265240。
法定代表人:郑春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乔,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楼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544693。
法定代表人:张晓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本院依法向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3月25日、2022年9月14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工作人员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9月15日,本院电话约谈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乔,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江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颜廷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