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3财保4号
申请人:山东东方信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鑫盛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双,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申请人:贵州远大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开发区教育装备产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郑先飞。
申请保全人山东东方信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远大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山东东方信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单号为65330231818202000003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东方信达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远大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元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罗丽燕
书记员胡松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