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03执97号
深圳市X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你申请执行贵州XXXX设备有限公司、郑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603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贵州XXXX设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向你支付定金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的法律义务。本案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到期债权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603执9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