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1执296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
被执行人:天津市源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源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1行审6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