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汉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湘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3651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代理人:郭伟星,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湘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为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新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钱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湘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雪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贺嘉怡
书记员(兼)  贺嘉怡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