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27执75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科教园区***与***交汇处南300米牛顿国际B座4层。
法定代表人:**变,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黄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豆公乡后神标村西南街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郑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黄县**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郑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527执7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