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民初564号
原告:郑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科教园区***与***交汇处南300米牛顿国际B座4层。
法定代表人:**变。
被告: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开发区丰华路1号交大科技园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郑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