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桂0109民初1254号
原告:广州XX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XX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员工。
被告:***,女,壮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西德保县。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3年4月18日
开庭日期:2023年6月5日
到庭情况: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被告未到庭。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物业费11470.4元(2015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物业费)、住宅公摊电费1300元、住宅公摊水费481.9元、自用水费2319.1元(2015年1月-2020年9月的公摊电费,2015年4月-2020年9月的水费)、违约金计至起诉之日共55043.2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违约金分别从欠费次日起,以当期拖欠物业费为基数,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查明事实:
一、物业合同签订时间及服务期限:2015年1月1日,原告与广西XX盛昌置业有限公司、广西XX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龙域·香醍半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原告对龙域·香醍半岛开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二、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标准:1.32元/月/平方米。
三、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时间:每6个月(半年)为一周期,每周期前5日内支付当周期费用。原告主张2015年4-6月的物业费在2015年7月5日前支付,2015年7月-12月的物业费违约金在2016年1月5日前支付,以此类推;2020年7月-10月物业费在2020年11月5日前支付。
四、拖欠物业服务费违约金标准: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五、房产位置、权利人、建筑面积:坐落于南宁市邕宁区××路××号龙域·香醍半岛XX号房,不动产权利人***,建筑面积129.69平方米。
六、交房时间:2014年8月31日。
七、业主每月应交纳物业服务费金额:129.69平方米×1.32元/月/平方米=171.19元。
八、拖欠物业服务费起止期间:2015年4月至2020年10月。
九、拖欠物业服务费金额:171.19元/月×67个月=11469.73元。
十、拖欠物业服务费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每周期欠付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每日3‰,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原告自愿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止。原告主张2015年4—6月的物业费违约金自2015年7月6日起计算,2015年7月-12月的物业费违约金自2016年1月6日起计算,以此类推;2020年7月-10月物业费违约金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
十一、住宅公摊电费、住宅公摊水费、自用水费:物业共用部分运行(包括路灯、电梯、二次增压水泵、小区水系、水电表损、水电管线损等)发生的能耗费用依照南宁市有关规定由乙方另行向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按月据实合理分摊。
本院意见:案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关于物业服务费。2015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应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为11469.73元(171.19元/月×67个月)。
关于住宅公摊电费、住宅公摊水费、自用水费。原告未提交住宅公摊电费、住宅公摊水费、自用水费的费用明细,其请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被告未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应自逾期之日起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现原告主张:2015年4—6月的物业费违约金自2015年7月6日起计算;2015年7月—2020年6月的物业费以上、下半年为一个支付周期,每个周期从当期的次月6日起计算违约金;2020年7月-10月的物业费违约金自2020年11月6日起计算,该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合同约定违约金每日按欠费金额的3‰计算,但是,本院认为该违约金约定过高,酌情调整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止,经核算,上述物业费的违约金总额为2693.11元。
判决主文: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一、被告***向原告广州XX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1469.73元、逾期违约金2693.11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XX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3元(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计收,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XX城市管理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26元,由被告***负担157元。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