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1民初771号
原告: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永兴东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5576998243。
法定代表人:张秀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晋盛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工业园纵三路西侧、横三路南侧(夏荣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673997961。
法定代表人:赵引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晋盛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计4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立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薛 娜
书 记 员 武晨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