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1民初572号
原告: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永兴东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秀成,董事长。
被告:山西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榆社县新建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董事长。
原告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