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

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樟树市蓝恒达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民初2584号
原告: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永兴东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5576998243。
法定代表人:张秀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樟树市蓝恒达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辛基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MA37PRRF3W。
法定代表人:蓝郑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樟树市蓝恒达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且被告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5元,由原告河北福胜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礼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肖秋华
书 记 员 夏思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