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02执7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镍都矿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市金川区桂林路街道宝品里延安路2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2246980496。
法定代表人于国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健,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兰州联重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临夏路3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067228165P。
法定代表人张子忠,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镍都矿山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联重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兰州联重石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4170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05770元,扣除申请执行费84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甘0302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祁 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