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86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 法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晓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