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2执异1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200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4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4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以上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瑞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南关大街74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昆明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烟台瑞尔广告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烟台瑞尔广告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经贵院执行审查,被执行人烟台瑞尔广告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申请人的赔偿金,现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烟台瑞尔广告有限公司两名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线依法申请追加**为被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烟台瑞尔广告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612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20)鲁0612执1633号。2020年1月11日,该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烟台瑞尔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1月5日,股东为***、**,出资额分别为15万元、5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5月1日前,但**至今未实际货币出资。2020年4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烟台瑞尔广告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5万元,其负有在出资期限内出资,并确保公司责任财产恒定和维持公司清偿能力的义务。但依现有证据证实,**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也未到庭**,应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应在其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对本案债务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汝   明   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