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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某某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威海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1民初2423号之一 原告:威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负责人:**。 被告: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负责人:***。 原告威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公司、威海海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0元、申请费1170,共计2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