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6687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子),男,1991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住址威海市昆明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