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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6687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子),男,1991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住址威海市昆明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