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25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熙玉,山东**(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亚南,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昆明路23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韩亚南、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2民初58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韩亚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0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0执恢16号执行裁定,将案涉变压器抵顶给***,同时网上挂拍时明确写明了拍卖物中含有变压器。而2018年4月19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092执489号之一执行裁定及拍卖物评估报告中均未体现变压器,变压器不在法院司法拍卖范围内。(2018)鲁10执恢16号执行裁定作出时间早于(2017)鲁1092执489号之一执行裁定的作出时间,并且韩亚南依据该执行裁定取得的拍卖物中并不含变压器,故案涉变压器及配电设施设备应归***所有。同时供电公司提供的(2017)鲁1092执4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系复印件,故为查明事实申请法院调取(2017)鲁1092执489号案件的执行卷宗,并对作出执行(协执)依据的情况进行调查。因韩亚南司法拍卖的标的物中不含案涉变压器,故本案的物权确认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管辖范围,请求二审法院对变压器的权属进行实体审查,确认变压器归***所有。
韩亚南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供电公司述称,***主张的物权权属问题,应当通过执行程序救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威海泰格玩具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变压器及配电设施设备(位于经区××村××路南厂区)归其所有;2.韩亚南及供电公司协助其办理变压器及配电设施过户手续;3.韩亚南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0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鲁10执恢16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将被执行人威海泰格玩具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珠海路北土地使用权一宗(土地使用权证号:威经技区国用(2005)第1××4号)、地上房屋(坐落于××村××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威房权证第2××7号)、地上其他建筑物以及变压器等相关设施设备作价1200万元,交付其抵偿部分债务,上述房地产、变压器等相关设施设备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2018年4月19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鲁1092执4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载明威海泰格玩具有限公司“威经技区国用(2004)第3844号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韩亚南所有,经技区(2004)第3844号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韩亚南时转移”。供电公司依据(2017)鲁1092执4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案涉变压器及配电设施使用人变更至韩亚南名下。供电公司认可原属泰格玩具有限公司的案涉地块处仅有一处变压器,位于韩亚南所购买区域。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生效的执行裁定书取得案涉变压器及配电设施设备的相应权利,韩亚南通过生效的执行裁定书取得案涉变压器及配电设施设备所在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并据此办理了案涉变压器的更名手续,当事人均系基于不同法院的生效执行法律文书对同一标的物取得相应权利,不应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确权,应当通过执行的监督程序予以解决,该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威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案外人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前偿还***借款1600万元,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山东威海农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支付利息,威海泰格玩具有限公司等对威海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威海泰格玩具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威海市珠海路北土地使用权一宗、地上房屋、地上其他建筑物以及变压器等相关设施设备。***与威海泰格玩具有限公司协商,将上述标的按市场价1200万元作为网络起拍价予以拍卖。2018年3月17日10时起进行第一次司法网络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同意以流拍价1200万元接受抵顶部分债务,债务不足部分,由威海泰格玩具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本院遂作出(2018)鲁10执恢16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中,***、韩亚南取得案涉变压器相关权利均系基于人民法院执行裁定,现双方就案涉变压器的相关权属发生争议,并依据各自持有的法律文书主张对变压器享有权利,双方争议应通过执行监督程序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正确,本院二审予以维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奕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