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1民初2386号
原告:***,男,1975年9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1979年1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2008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1959年10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1984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海阳市,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于荞欣,女,2019年03月0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户籍地。
原告:于荞恩,女,2019年03月0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户籍地。
原告:***,男,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男,2013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户籍地。
原告:**,女,1986年04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2018年03月0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户籍地。
原告:**,女,1986年0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2015年02月0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1978年04月0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1981年6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男,2013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济南市历下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于信波,男,1993年08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文登市米山镇,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男,2022年05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户籍地。
原告:**,女,1982年12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1955年05月05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乳山市,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男,1977年07月0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1982年02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户籍地。
原告:***,男,2007年08月04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户籍地。
原告:***,女,2016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男,1979年07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文登市,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男,1970年05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男,1983年0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男,1988年0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女,1976年02月09日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现住户籍地。
原告:***,女,1990年0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荣成市,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十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三十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万方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613750947F,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16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威海市华威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7358915,住所地威海田村神道口村。
法定代表人:毕先明,经理。
被告:威海正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5093510X6,住所地威海高区神道口小区B区1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819938。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昆明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龙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基伟,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于荞欣、于荞恩、***、***、***、**、***、**、***、***、***、***、于信波、**、**、***、***、**、***、***、***、**、**、***、**、***、***与被告威海万方置业有限公司、威海市华威房地产开发公司、威海正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荞欣、于荞恩、***、***、***、**、***、**、***、***、***、***、于信波、**、**、***、***、**、***、***、***、**、**、***、**、***、***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荞欣、于荞恩、***、***、***、**、***、**、***、***、***、***、于信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