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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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财保176号
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宁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8号五象总部大厦3号楼18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84336.18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1584336.18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0569003901271993664)提供担保。2021年5月14日,南宁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邮寄至本院。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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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84336.18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婵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