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391执19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分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申请执行人徐州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以下徐工科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391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徐工科技分公司货款250000元、材料及维修款130844.5元,并支付滞纳金15841.3元(算至2020年7月7日止)。案件受理费725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7950元,由***、***负担。因***、***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款项给付义务,经徐工科技分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4585.8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本院分别于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1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后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余额极少,未予扣划。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起始日期为2022年10月14日,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证券、保险财产线索。
3、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川D×××**的机动车一辆,因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机动车的起始日期为2022年11月3日,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经该院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调查了解,二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居住,户籍地基层组织对而被执行人情况不了解。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1月2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徐工科技分公司,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实际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暂未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执行文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辆,因未实际控制且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391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