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与湖南一马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1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王庆祝,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传福,该分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湖南一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丁灯英,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被执行人:廖辉绒,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被执行人:唐一媛,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关于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以下简称徐工科技分公司)与湖南一马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马公司)、***、丁灯英、廖辉绒、唐一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19)苏039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马公司偿还徐工科技分公司货款523.748924万元及逾期利息99万元(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按照逾期付款日万分之四计算);二、***、丁灯英、廖辉绒、唐一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一马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537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59490元由一马公司、***、丁灯英、廖辉绒、唐一媛负担。因一马公司、***、丁灯英、廖辉绒、唐一媛均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经徐工科技分公司申请,本案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徐工科技分公司以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徐工科技分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391民初25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梁化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秋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