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申20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12月16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际红(与***系夫妻关系),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
负责人:王庆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传福,该公司法务。
原审被告:湖南一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闫家溶社区二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蔡建国,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审被告:丁灯英,女,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审被告:廖辉绒,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徐工集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原审被告湖南一马机械有限公司、蔡建国、丁灯英、廖辉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6月28日,本院立案受理***就(2019)苏0391民初2595案件提出的再审申请,在该案审查期间,廖辉绒亦就(2019)苏0391民初2595案件提出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因此,本院应当将两当事人的再审事由一并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苏03民申229号案件审查。
审 判 长 邱德祥
审 判 员 蔡青峰
审 判 员 丁世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洁
书 记 员 李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