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申2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12月16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际红(与***系夫妻关系),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11月24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
负责人:王庆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传福,该公司法务。
原审被告:湖南一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闫家溶社区二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蔡建国,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审被告:丁灯英,女,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原审被告湖南一马机械有限公司、蔡建国、丁灯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39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邱德祥
审 判 员 蔡青峰
审 判 员 丁世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洁
书 记 员 李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