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02执恢330号
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杨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市坤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易水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易水勇,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与大同市坤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易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公证处作出的(2012)鼓商调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大同市坤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易水勇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20536242.16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积极的执行措施:
1、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上银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坤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易水勇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余额仅予冻结不扣划;
2、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坤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易水勇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3、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坤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易水勇名下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坤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易水勇名下网络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余额;
5、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坤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易水勇名下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
6、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坤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易水勇名下股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开户;
7、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坤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易水勇股权投资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8、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庆
审判员 盛如虎
审判员 王艳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