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再13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12月16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际红(与***系夫妻关系),男,197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79年11月24日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
负责人:王庆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传福,该公司法务。
原审被告:湖南一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街道闫家溶社区二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蔡建国,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原审被告:丁灯英,女,1971年6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以下简称徐工科技分公司)、原审被告湖南一马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马公司)、蔡建国、丁灯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39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苏03民申22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为担保一马公司与徐工科技分公司签订的特约经销协议规范履行,2019年9月15日,申请人***、***分别与被申请人徐工科技分公司、一马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申请人***以其坐落于慈利县房屋一套作抵押,确认抵押房屋价值719880元,申请人***以其坐落于石门县(三江电力)01幢104房作抵押,确认抵押房屋价值324000元,担保至抵押期满一马公司不能偿还徐工科技分公司债务本息,徐工科技分公司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抵押房产清偿本息债务。根据《抵押合同》约定,申请人的担保责任应以抵押房屋及其价值为限。原审法院判决二申请人与另两位原审被告共同对一马公司600余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2.通过原审判决书中已载明再审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明确住址或询问原审被告蔡建国,均可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至申请人。但原审法院所邮寄的地址无法进行送达,邮件被作退件处理后原审法院随即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至申请人被强制执行时方才知晓此事。原审法院上述行为系审理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诉讼权利,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分别与被申请人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被申请人与一马公司签订的特约经销协议履行,申请人为一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提供相应房产做抵押担保,申请人系自愿为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约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2.原审法院在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信处理后采公告送达,公告期间,原审被告蔡建国来徐与被申请人商议和解事宜,且参加了庭审和质证。申请人***作为其邻居,***作为其亲属,同时也作为担保一马公司债务履行的担保人,在公告期间被申请人亦曾派员前往湖南石门慈利,与申请人***的丈夫际红以及申请人***本人见面,以上种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本案发生系明知,但其怠于行使自身诉讼权利,故其理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认为,经查,根据本案原审卷宗内对申请人***的户籍查询情况显示,其户籍地详址为湖南省慈利县,原审人民法院的邮寄送达地址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后因查无此人被退回后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此外,原审卷宗中的起诉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证明中的住宅信息以及原审判决书均显示,申请人***的地址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荷花社区东方桥路(三江电力)01幢104房1栋1层102号,原审人民法院的邮寄送达地址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荷花社区东方桥路(三江电力),后因查无此人被退回后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中,原审人民法院在能够获取二申请人详细户籍地址并进行邮寄送达的情形下,将法律文书寄送至并不确切的区域性地址,致使文书送达因查无此人被作退件处理。此后,原审人民法院未再作核实,在既未穷尽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手段,亦无证据证明二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形下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因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391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蔡青峰
审判员  王英惠
审判员  王 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