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6民初1155号
原告:上海日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421号五楼9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宝鹰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富湾工业区西三路1号(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日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宝鹰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日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日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