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222民初1385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原告:***,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告:山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鄂湘混泥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昆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
原告***、***与被告山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鄂湘混泥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5.77元,减半收取计2,522.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