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502民初745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重渠乡重渠村委十一组。
委托代理人***,河南申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山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开封市郑开印象城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J863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和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后原告***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