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11民初4861号
原告:莒县安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洛河镇安岭社区安岭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经济开发区南外环以南龙山路以东400米动力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双月湖路0004号1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沂河路与湖东二路交汇处临商银行(盛发支行)。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临沂中发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庄街道通达南路双月门南150米路东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坪上镇中兴商务企业发展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莒县安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沂中发控股有限公司、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沂中发控股有限公司、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莒县安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罗庄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临沂中发控股有限公司、临沂钢铁投资集团特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