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10004号
原告:青岛捷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芳,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润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豆安祥,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捷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润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捷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松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