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方机电有限公司

山东北方机电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02民初433号
原告:山东北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泰玻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佐丽,山东北方机电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原告山东北方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报销采暖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2019年2月19日,原告山东北方机电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北方机电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北方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登民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