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方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北方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民初870号
原告:***,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山东北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泰玻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佐丽。
原告***与被告山东北方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诉称,原告系被告员工,入职时间为1981年11月,因公司岗位有限,2000年6月原告进入再就业中心管理,公司给缴纳社会保险,一定的生活补助,2018年12月4日原告去社会保障局查询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知被告于2008年12月4日发文北企字(2008)130号山东北方机电有限公司文件“关于与***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解除了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导致原告2009年至今的社会保险未缴纳,无法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被告发文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从未收到过书面文件也未签订过相关书面手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告系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书面通知劳动者,导致原告因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正常的退休待遇,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申请劳动仲裁,但泰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出泰劳人仲案字(2018)第122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的申请系未查明事实,原告未收到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找厂里也是希望解决生活费和岗位的事情,并不知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为此,诉请依法判令:1、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08年12月至2018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至申请人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9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社会保险金及滞纳金;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山东北方机电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公司住所地为泰安高新区泰玻大街,本案应由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泰安高新区泰玻大街,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现原告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没有管辖权,故山东北方机电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北方机电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翠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