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6民初3278号
原告:潍坊昌海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龙池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谭建群,总经理。
被告:淄博恒凡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金晶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思林,总经理。
原告潍坊昌海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恒凡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淄博恒凡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昌海化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淄博恒凡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潍坊昌海化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骞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