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金乡县供电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8民初1932号
原告:***,系王清芳之妻,女,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金乡县,现住金乡县。
原告:***,系王清芳长女,女,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金乡县,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原告:***,系王清芳次女,女,200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鲁东大学学生,户籍地金乡县,现住。
原告:王汝银,系王清芳之父,男,194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原告:辛月兰,系王清芳之母,女,194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特别授权),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士艳(特别授权),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金乡县。
被告:李玉英,系***之妻,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金乡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效峰(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世永(特别授权),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钦凯,系***次子,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金乡县。
被告:李元元,系李钦凯之妻,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金乡县。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金乡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开元大道99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828MA3BXHW7XX。
法定代表人:孔繁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光(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宪文(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315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163621493Q。
法定代表人:李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德(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2671205242Y。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董事长。
被告: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金乡县奎星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耿清瑞,局长。
被告:金乡县房产服务中心,住所地金乡县奎星路北段路东。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370828564074232B。
法定代表人:殷国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特别授权),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汝银、辛月兰与被告***、李玉英、李钦凯、李元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金乡县供电公司、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乡县房产服务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王汝银、辛月兰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汝银、辛月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英、李钦凯、李元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金乡县供电公司、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乡县房产服务中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汝银、辛月兰撤回对被告***、李玉英、李钦凯、李元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金乡县供电公司、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乡县房产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24元,减半收取6612元,由原告***、***、***、王汝银、辛月兰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蔡祥杰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人民陪审员  周军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