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民终65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金乡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文峰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BXHW7XX。
法定代表人:孔繁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皓,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其坤,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爱香,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园园,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201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男,201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李某1、李某2法定代理人:辛园园(李某1、李某2之母),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元,金乡春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微山县马坡乡荆冢集南村311号,现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华(曾用名刘淑华),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滨,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相果,金乡德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金乡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其坤、刘爱香、辛园园、李某1、李某2、***、刘玉华、张海滨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8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8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金乡县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0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壮男
审判员 史宝磊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