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金乡县供电公司

某某、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金乡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2263号
原告:***,男,195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金乡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金乡县文峰西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BXHW7XX。
负责人:袁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光(特别授权),山东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金乡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祥永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亚茹